更新時間:2017/12/22
房屋結構改造維修方面
案例一、設計本“一衛” 業主改“兩衛”
案情:樓上業主顧某在房屋的儲藏室內擅自安裝了電動抽水馬桶、洗臉盆,改變廢水立管的下水三通,致使樓下業主王某儲藏室內的儲柜及物品受損。物業管理部門兩次向顧某發出整改通知,責令其拆除私裝物,未果。
問題:顧某能否在自己的房屋內添裝衛生設備?
判決:顧某在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電動抽水馬桶、洗臉盆,按房屋的原始結構圖,將廢水立管的下水管恢復原狀。
依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業主應當征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其房屋時,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功能。顧某擅自在自己房屋的儲藏室內私裝電動抽水馬桶和洗臉盆,轉換了廢水立管的下水三通,使儲藏室成了衛生間,改變了房屋的使用性質,使得樓下業主王某的房屋滲水,顧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二、外墻開一窗 大樓留一疤
案情:住在19樓的業主衛某,在自己物業內衛生間的東墻開窗,將厚厚的外墻打穿。物業公司多次上門加以阻止,衛某不聽勸阻,繼續施工安裝窗戶,致使19層到底層墻面被泥漿污染。物業公司只得將衛某告上法庭。
問題:自己的物業是否就有權隨意破墻?
判決:衛某在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東墻上的窗戶,恢復原狀;清洗19層到底層因破墻開窗引起的墻面污染。
依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作為一個業主,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小區物業管理公約。衛某擅自在自己的房屋東墻破墻開窗,并由此造成外墻面的污染,嚴重損壞了房屋的承重結構,破壞了大樓的外貌,影響了周邊的環境。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小區管理公約對衛某采取制止措施,維護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巨型浴缸入室 房屋不堪其重
案情:業主顧某購買了一只占地面積約8.9平方米,可放水約4.2噸的巨型浴缸,準備安裝在其居住的第29層的物業內,遭到了周圍業主的強烈反對。物業管理公司向有關專家進行了咨詢,以房屋樓板無法承受浴缸使用時的重量為由,制止顧某吊裝巨型浴缸。
問題:購置財產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業內?
判決:顧某要求將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自己物業內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裝修住宅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
公民只能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應當本著安全、合理的原則使用物業,并遵守法律、法規及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長期使用巨型浴缸必然對大樓的樓板強度及承重結構造成危害,使大樓存在潛在的安全隱患。同時還應當顧及相鄰各方的利益,以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為前提,否則應加以必要的限制。
房屋租賃引起的糾紛
案例四、租住戶搬出部分家私而沒有業主書面許可怎么辦?
去年9月18日,某花園B棟5樓F座的一租住戶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他千方百計聯系此時正在國外的業主,但就是聯系不上。按照管理規定,租住戶搬出家私,必須有業主的書面許可,而沒有業主的書面許可,管理處不予放行(這一規定有必要,現實中確發生過個別租住戶拖欠業主房租、搬走業主家私而偷偷溜之大吉的事情)。急于搬出家私的住戶萬般無奈,找到管理處領導,懇請給以特殊照顧。
管理處的領導考慮,若簡單放行,恐怕損害業主的利益;若拒不放行,又會使住戶感到不便(租住戶和業主同樣都是物業公司的服務對象,兼顧二者利益應為物業管理所必需,絕不能只對業主關心倍至,而對租住戶冷若冰霜)。于是鑒于租住戶只是搬出部分家私,提出了一個變通辦法:租住戶列出所搬出家私清單,并暫交與家私價值相當的押金,管理處做好記錄,并出據收取押金的收據,一旦租住戶能夠提供業主的書面許可,管理處立刻全額退回押金(這一辦法可取,但前提是要讓其正確理解,否則容易引起紛爭)。這位租住戶覺得管理處的建議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
時隔不久,該住戶拿到了搬出家私的業主書目許可。在到管理處換取押金時,還對管理處既對業主負責又為住戶著想的做法贊許有加。
點評:執行規章制度必須一絲不茍,但一絲不茍并不等于死咬住條條框框不放。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把握住規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把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
設施設備損壞方面
案例六、空調室外機毀壞 物業公司有無責任
王女士:我在某小區買的房子,裝修后一直沒去住,空調也沒開。前兩天小區物業通知我說,我家空調室外機著火燒毀了。我認為這是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失職造成的,要求他們賠償,可他們說責任不在他們。請問他們到底有沒有責任? 律師分析:要分清責任,首先要弄清楚空調外機著火的真正原因。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是空調外機自身的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自燃,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業主可以找購買空調的商場或生產空調的廠家進行維修或退換;如果該事故給自己或他人造成損害,可以要求商場或廠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商場和廠家是承擔相互連帶責任的。
第二,如果不是質量原因而是外界原因造成外機著火,除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況外,小區的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突發事件,物業管理人員無法采取保護措施或者是已采取保護措施而無效果的情況。因為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是平等主體的服務合同關系,為業主提供完善的物業服務是物業公司的約定義務,保護業主的財產不受他人侵害自然是物業服務的內容之一。尤其是空調外機,它完全是屬于業主私有財產,但又由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促使它要放置在公共的空間里,所以它必然是物業公司保護業主財產安全的重點。如果由于物業公司的保安人員沒有盡其工作職責,而使第三方對外機造成損害的話,物業公司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賠償業主后,可以向第三方行使追索權。因此,如果您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著火的原因是第三方人為的,并且小區的保安也沒有盡看管的義務,您完全有權利要求物業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要是拒絕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物業收費引起的糾紛
物業管理收費、收租難是一個公開的秘密,在直管公房、系統房和售后公房小區這一現象尤其突出。據了解,一些小區有半數以上的人欠費、欠租,個別小區甚至只有30%的收繳率,嚴重影響了物業管理的正常進行。
由于物業管理的不可分割性,部分人拖繳、欠繳物業管理費、房租,不僅侵害了物業公司的權益,同時也侵害了同小區其他業主的利益。怎樣解決這一問題,物業公司可謂“絞盡腦汁”:有的派專人攻關,與業主搞好關系;有的給按時繳費的業主送上小禮品,“以致謝意”。上海輕工物業公司管理著八十多萬平方米的物業,其中不乏系統房、售后公房,其物業管理費、房租收繳率連續三年達到95%以上。他們的秘訣主要是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對惡意“抗繳”的業主、住戶,通過打官司追討。去年,他們對歷史老賬進行了一次徹底清算,對有能力繳費、繳租卻故意欠繳的,進行了集中訴訟,全年打了65個欠費官司,標的額42萬元,除兩起待判外,物業公司全部勝訴。其中,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要求法院對其實施強制執行。
業主到底因何種理由不繳費?法院是怎樣判決、怎樣執行?請看以下幾個典型案例。
案例七、蚌埠市物業管理第一案?沒有交電費,供電部門停供電……
2002年6月17日,在有關部門的推薦下,悅來物業公司與中區青年街華豐街小區業主委員會簽定了為期三年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去年10上旬,該小區用戶因長期沒有交電費,供電部門停止了供電,致使該小區7層以上依靠增壓水泵供水的住戶沒有水吃。
電費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各持已見。 為此,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以沒能履行合同為由將業主委員會告上法庭。業主委員會反訴狀稱“被告(悅來物業公司)不履行委托合同,造成居民住宅區及商場二樓垃圾成堆,臭氣熏天,偷盜現象時常發生,嚴重影響了廣大業主的身心健康和家庭財產的安全”。
蚌埠市中區法院民庭于2003年3月25日審理了這樁合同違約案。最后雙方同意調解后宣布庭審結束。
這明顯是一宗互相推委的案例,雙方都有責任,兩個單位都是作為服務者都沒有很好的做好自己的職能工作,沒有協調好雙方的工作關系進而給住戶帶來了麻煩這是不應該的。
住戶拒交室內維修費用怎么辦……
案例八、住戶洗菜池下水管堵塞,住戶以維修未使用任何材料為由,拒不交費……
去年年底,某大廈6樓一住戶洗菜池下水管堵塞,電話委托管理處維修班疏通。
維修人員及時趕到現場。由于下水管堵塞嚴重,在6樓疏通不開,又轉到5樓,從下水管檢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經過3個多小時的努力,管道徹底疏通了。疏通中從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塊,證明堵塞是該住戶裝修造成的。
誰知當維修人員收取40元維修費用時,該住戶以維修未使用任何材料為由,拒不交費,并振振有辭地說,自己裝修完剛入住,別的樓房都有一年保修期,他也應當住滿一年后再交費。
情況反映到管理處,主管領導上門做工作。首先,征詢該住戶對維修人員文明用語、工作態度、維修質量的意見,他均表示滿意(選擇這一話題切入,自然貼切,同時也避免了客戶為拒絕交費再橫生節枝)。然后,便耐心地給他解釋入伙與入住、公用部位與自用部分的區別,依據有關法規向其說明大廈已入伙多年,早就不存在保修期,室內維修發生的包括人工費在內的所有費用,都要由業主住戶承擔(如果能事先說明需要收費及收費標準,效果可能更好),并在核對這次疏通下水管工作量的基礎上,進一步申明收取40元維修費,已給予了相當的優惠。
這位住戶覺得主管說得有理有據、合情合理,消除了誤解,便愉快地交付了應付的維修費用。
點評:即使在市場已經相當發育的地區,亦有相當一部分業主用戶對物業管理法規缺乏足夠的理解。物業公司應當善于利用多種渠道做宣傳工作,向業主用戶普及物業管理法規知識。通過提高他們對物業管理的認知度,為自己管理服務的順利實施鋪路。
案例九、法院封家電全家住賓館
不繳費的業主,并非因為家庭經濟狀況差。家住長寧的某業主,住別墅,請保姆,夫妻每人一輛車,另外還備一輛“寶馬”,卻拖欠物業管理費、水電費一年多。去年8月,長寧法院判決生效后,他依然拒不執行。法院上門執行,封了其家中的空調、冰箱。第二天,他就把錢送到法院,但根據規定三天后才可以啟封。夏天天熱不能用空調,家里是沒法住了,一家人只好住賓館。從此,該小區所有業主均按時繳費,物業管理費的收繳率達到100%。物業公司感動之余,給法院送來一面錦旗:“秉公辦事,執法如山”。
案件回顧
原告(物業公司)———業主以電費價格高為由,拒絕繳納電費;水費也未繳納;并以各種理由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我們曾多次上門催討,對電費價格也作了必要的解釋,但被告仍拒絕繳納。為此,要求法院判令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12319 元、電費7071 元、水費1215 元,并繳納所欠物業管理費的滯納金。
被告(某業主)———對拖欠的物業管理費時間及對原告提供的電費、水費實用數均無異議,承認物業公司也催討過。不繳納物業管理費、電費、水費的原因是原告收費不規范,收取的電費、水費超過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另外,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收費標準未經物價局核準,物業公司無權主張;另外,拖欠的電費、水費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接受開發商的委托,從事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70 元;業委會成立后,雙方約定仍按區物價局核定的這一收費標準收繳。因此被告以原告收費不規范而拒付物業管理費的理由不能成立。關于訴訟時效,原告稱其曾多次向被告催討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被告也承認原告催討過,故視為訴訟時效的中斷。判決被告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滯納金、水費、電費及部分訴訟費。
案例十、欠租2000 元被拘一整天
百年不賴,千年不還。這是家住寶山的某戶主的老伴對上門收房租的物業管理人員常說的一句話。法院判決生效后,面對法院工作人員,她依然如故。法院只好強制執行,決定拘留戶主。老頭被拘留,老太慌了神,兒女也埋怨,只好立刻拿著錢到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到法院為其求情。法律無情人有情。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陪著他們把錢帶到法院,但按規定該戶主依然被拘留24小時。
一人吃官司,眾人繳費忙。該小區另外6戶欠費的業主、住戶,都迅速繳納了所欠費用,小區的物業管理費、房租收繳率達到了100%
案件回顧
原告(物業公司)———接受開發商委托管理寶山某小區,并代收房租。被告入住后,已有兩年未付房租。其間多次上門催討,每年還寄掛號信(有郵寄掛號信的收據兩張為證)催要,結果被告仍不繳納所欠房租。
被告(某戶主)———未答辯。
法院判決———經審理查明,寶山區國權北路某小區某號某室的房屋產權人為上海市輕工房地產總公司。該公司委托原告對該房屋進行管理并收繳房租,被告共欠原告房租2103 元。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作為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租金,延期支付租金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原告要求的違約金低于依法應得到的數額,可予支持。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所欠房租、滯納金及訴訟費。
公告見報端欠款送上門
法院判決生效后,某業主置之不理,依舊不繳納所欠物業管理費。法院只好在某報上刊出公告,把業主的姓名、住址等事項公之于眾,并要求其一周內把錢送到法院,結果該業主立刻把錢送來。
案例十一、拒繳物業管理費,業主被推上法庭……
原告(物業公司)———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繳物業管理費共八千多元,訴請法院判其繳納所欠費用及滯納金。
被告(某業主)———簽訂物業合同的是上海輕工浦東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原告所述收費標準實際上并不存在,物價局備案的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2.63 元,現原告以每平方米2.7元計算缺乏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上海輕工浦東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費以每平方米2.7元計算。現原告名稱雖然不是上海輕工浦東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但是其改制組建的,名稱變了,主體資格并未變,被告以原告非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主體為由抗辯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不予采信。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對小區每一個業主有約束力。物業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后,業主負有按約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至于收費標準,業主委員會與原告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根據自治原則,被告應按照約定的計價方式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案例十二、業主拖欠巨額管理費催交困難怎么辦……
由于不便言明的非管理原因,某公司入伙某商城后,便不按時繳交管理費,甚至把交管理費作為與有關方面交涉的籌碼,作為達到某種目的的交換條件。一年后,已累計欠費達35萬元之多。期間,管理處有關人員無數次上門催交未果。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管理處主要領導一方面主動與有關方面保持聯系,幫助全面反映該公司的意見和要求,以取得其對管理處工作的信任和認可;一方面盯住平時難得一見的該公司老板,頻頻征求意見并反映管理處的經濟困難(常言道:會哭的孩子有奶吃。沒奶吃的時候一定要哭,而且要哭得令人心動。有淚全往肚子里咽,是添不飽自己肚子的),以求得攜手維護物業正常運行的共識。
在贏得了該公司理解信任的基礎上,管理處提出了適當減免滯納金、分期付款等有利于促成該公司盡快繳清拖欠管理費的優惠條件(退一步進兩步,不退無以求進)。最后雙方達成了一致,自約定之日起分10期,每月3萬余元,隨當月管理費一同繳交拖欠的費用。10個月后,該公司拖欠的管理費已全部繳清。
點評:物業公司追繳有意(而非惡意)欠費,首先要使自己的管理服務無懈可擊。管理服務做到家了,才能封住對方拖欠費用的口實,贏得對方的理解和信任。在這個基礎上,主動交流加適當讓步,相信會感“上帝”的。
給業主提個醒———別欠費
有人打過一個這樣的比喻:家中請一個保姆,約定月工資500元。可是,一段時間做下來,自己對保姆不滿意,這種情況下,只能辭退保姆。如果因不滿意而扣下保姆的工資不給,不管是從法律上還是道義上講,都是敗者。物業公司是小區業主請來做物業管理的,如同小區的“保姆”、“管家”,如果物業公司依約進行了管理,業主就要繳納相應的費用;如果對物業公司管理服務不滿意,可以辭退,另請高明。現實中,除了惡意欠費的外,大部分欠費業主都有這樣那樣的理由:服務不規范,收費不合理;房子質量有問題;鄰里有矛盾;停車無車位等。這些理由,有的是與物業公司有關的,有的是與物業公司無關的。如果以這些理由不繳費,不但占了繳費業主的便宜,而且一旦打起官司,因與物業公司無關的理由欠費,官司必輸無疑;與物業公司有關的欠費,最后還是會輸掉部分官司,因為市高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對業主拒付物業管理費的抗辯權,有明確規定。
給物業公司提個醒———打官司
物業公司接受了業主的委托,就要想方設法為業主服好務,履行好合同約定的職責。如果自己盡職盡責了,還是有部分業主以各種不正當的理由拒繳費用,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了其他已繳費業主的權益,就要走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目前,物業公司“討債”,仍舊愿意苦口婆心地做工作,而不愿意打官司,理由有如下幾點:與業主抬頭不見低頭見,對簿公堂,面子上過不去;物業管理費標的額低,請不到律師;訴訟時間長,耗時費力;法院的判決難以執行,打了也白打等。事實上,從輕工物業公司的六十多個欠費官司和執行的案件可以看出,物業管理費的標的額小,律師不愿代理沒關系,物業公司自己的員工完全可以勝任,只要準備好資料,把事實說清楚,法院會依法判決的。同時,法院的判決不是兒戲,強制執行不會讓法律“打白條”,更何況打贏一個官司,還能影響一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