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問,家里遭了賊,現在小偷還沒抓著問能不能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兩個問題:
一是物業公司要不要承擔責任?
二是如果物業公司承擔責任,承擔多少?
九樓律師說,一個問題一個問題的來看。
涉及到本案的法律規定主要適用的是下面這一條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個物業服務合同是怎么來的呢?
新買的房子,一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手房的話一般是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
對于物業公司的保安工作而言,其法定的義務是”保持公共秩序良好”,約定的義務在合同中載明。
對于物業服務合同來講,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對公共部分的一些財物安全,有些是在合同中有標注的,但是業主家中的財物,其毀損、滅失的情況,一般在合同中都沒有約定。
一、據此,判斷物業到底有沒有責任應該考慮以下條件:
1、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生、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 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若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有瑕疵,未盡到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這個業主因為家里被盜了,想告物業公司的話,需要提交證據證明造成的損失是因為物業公司的過錯造成,只要若物業服務企業盡到了物業服務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并且進行了必要的舉證,那么就可能不承擔責任。
在物業服務合同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僅僅是協助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對業主家中財物并無保管和看護的責任,即業主家中財物被盜,也只能由盜竊者承擔賠償責任。
二、物業公司承擔多少責任?
即使因為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未達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及行業標準規范的,因為財產被盜是因犯罪分子行為而引起,不宜也不太可能承擔全部的責任全額賠償,具體賠償金額可以協商或者由法官裁量,一般情況只是被盜金額的一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