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16/1/18
那么,業主的主張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擔責?
本律師作為XXXX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以下觀點。
第一、被告不構成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當中被告沒有過錯。
理由之一,漏水的部位和漏水的原因不明。從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來看,無法證明漏水的具體部位系單元排污管道,也無法證明漏水的具體原因系污水倒灌。
理由之二,退一步來講,即便是單元排污管道嚴重堵塞,也不是被告的過錯。因為被告對單元排污管道沒有維護、保養、清查與疏通的義務。為什么原告會認為被告負有對單元排污管道有維護、保養、清查與疏通的義務呢?那是因為原告錯誤的認為,單元排污管道系共用設施設備。那么我們先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共用設施設備是如何界定的?該條例規定,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樓道照明設施、小區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區域圍護等設施設備。該規定明確了共用設施設備共用主體是全體業主或者單幢業主共同使用的,本案當中原告所在的物業系9幢,該幢有 單元,案涉排污管道系2單元業主共同使用的,不是9幢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因此,單元排污管道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共用設施設備。所以被告對單元排污管道沒有維護、保養、清查與疏通的義務。
理由之三,即使單元排污管道是共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清查與疏通義務主體也不是本案的被告。《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分戶門外配置的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本辦法所稱相關專業單位是指承擔城市公共服務的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
第七條規定,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經相關專業單位、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
第九條規定,相關專業單位在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后,應當及時做好共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確保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
該條上述規定明確了共有設施設備中的給排水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的責任主體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綜上,被告在本案當中沒有過錯。
第二,原告系本案當中的過錯主體。從原告提供的照片來看漏水的部位是廚房間的洗碗槽。被告現場勘查結果是原告的廚房間不是房屋建設規劃設計的廚房間,而是將廚房間建在陽臺上,擅自改變陽臺的功能,同時,也是典型的違章建筑。陽臺上設計時原本無給排水功能,原告私自設置進水管和排水管,且被告直接將違章改建的廚房間洗碗槽排水管道與陽臺地漏直線密封相連。規范的排水設計,離主排水管道應該是有一個“U”型彎管,下灣處有一個檢修口防止異物堵塞。被告沒有這樣的規范設計,導致異物直接排到主下水管道。如果漏水是單元排污管道堵塞,那么根本的原因則是原告將本不具備廚房間功能的陽臺擅自改建為廚房間,不規范的鋪設排水管道造成的;如果是進水管的水龍頭或者水管與水管的結合處漏水造成的,則是原告不規范的鋪設給水管道造成的。因此,無論是排水管道堵塞漏水還是給水管道漏水,過錯的主體均是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在本案當中不存在過錯,原告的訴請以及支持其訴請的事實與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浙江卓特律師事務所梁月軍 徐飛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