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購買預售商品房的人都知道,開發商往往會先交付鑰匙,然后購房者就自認為已經算是收房了,那到底交鑰匙算不算交房呢?其實有時候拿到鑰匙后再去看房的話就會發現根本沒達到商品房交付的條件,那若沒達到商品房交房條件該怎么辦呢?下文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交鑰匙算不算交房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審判實踐存在著許多當事人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戶則認為,“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由此就引發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
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沒達到商品房交房條件怎么辦
(一)未達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交房的法律后果
開發商在不具備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交房,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qo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購房者來說,未達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的,購房者可拒絕接收商品房,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開發商承擔,造成逾期交房的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條件時,可依法或依約解除合同。但若該法定條件屬行政管理性條件時,而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又與其相沖突,則應以合同約定判斷是否具備交付條件。
但若不具備法定交房條件,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收了商品房,此時購房者有何權利呢?筆者認為,此時購房者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要求開發商承擔行政責任,亦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要求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的計算可以參照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而定。達到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時,購房者還有權解除合同。
(二)未達到商品房約定交付條件交房的法律后果
未達到商品房約定交付條件交房,購房者可以拒絕接收商品房,并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條件時,還可依法或依約解除合同。
有人認為只要商品房取得了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等即表明商品房系合格的,實際并非如此。由于竣工驗收系開發商自行組織,而且一般采取抽查的方式實施,因此實踐中常出現雖形式上通過了竣工驗收,甚至取得了竣工備案證明書,但實際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行業標準,從而在交房時與購房者發生糾紛。出現此種情況時,可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鑒定,鑒定不合格的,應認為不符合法定交付條件。
不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其方式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多種方式,購房者有自由選擇權。除非商品房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否則購房者不得以商品房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接受商品房,這一點在合同法第148條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并不排除購房者享有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的權利。若商品房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則購房者可依法解除合同和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