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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0/20
物業公司是開發商指定的,不簽前期物業合同,開發商就不交房,屬于強行霸王合同!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我能提出解除物業合同嗎?我個人可以獨立自治嗎?是向法院提出告物業公司解除合同嗎?
當初你購房時簽了合同,入住之后,你個人是無法解除合同的,這是因為物業合同屬于集體合同。新的小區的第一個物業服務合同,是開發商與它指定的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如果該小區舉行了業主大會,選出了業主委員會,那么該物業服務合同就自然到期了。即第一個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委員會誕生之日起就自動終止了。
因此,如果業主對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不滿意,那么做法只有兩個:①賣房走人;②與其他業主一起合力舉行合法的業主大會,選舉出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的帶領下選聘新的物業服務公司。因為只有業主大會有權決定舊物業公司的去留。
業主大會投票在雙過半同意的條件下(面積過半、業主人數過半)有權直接選聘新的物業服務公司,也可以制定選聘新物業公司的方案,由業主委員會去按該方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