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核準”等5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
在此之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必備的三個主要條件,因為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國務院的決定,都已不存在。
2015
《公司法》修訂后,《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也作了相應修訂,取消了注冊資本這一條件。
2015
03.13
國務院發布通知,取消物業管理師等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注冊職業資格認定行政審批。隨后,人社部和住建部也取消了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并且在2010年實行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之始,各地已先后停止了物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職業資格)考試和頒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的第二個條件也不再存在。
2016
01.13
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刪除了原《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三十三條和第六十一條這兩條與企業資質管理相關的條款。同時國務院通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取消了物業管理人員從業資格限制。繼續推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已經缺失了主要依據。
2017
1月
國務院發布《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提到“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
在前期已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的基礎上,這次再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也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認定成為歷史。
沒有資質認定這個門檻物業企業的服務會不會更缺乏約束了呢?
此舉看似取消門檻,其實卻是對物業企業監管的收緊,使其服務更符合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規律。取消資質審核之后,要加強事后監管,變“嚴進寬出”為“寬進嚴出”,既要讓各種市場主體各家物業企業充分競爭,激發市場活力,又要依法懲罰違法違規企業,制定“黑名單”制度,加大違法成本,促進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