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新聞網法治訊(通訊員:張慶元、李艷 )業主陸某以物業公司衛生清掃不徹底,照明設施不及時,冬天積雪沒有清理干凈等問題反映物業服務不達標為由,拒付兩年物業費,結果陸某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昌泰公司為被告陸某居住的向陽三區提供物業服務,被告居住房屋是兩棟橫向相連的兩層高住房,面積為326.45平方米。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原告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書》三份,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該業主聘用原告管理本小區物業,收費標準執行2013發改委50號文件規定四級收費標準,垃圾清運費每戶每月4.5元,門面商鋪每平方米收費一元。別墅每平方米0.5元。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及垃圾清運費,該物業公司將陸某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結果,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為被告提供物業服務,被告享受到原告提供的服務后,應及時向原告支付物業服務費及垃圾清運費。原告主張被告按照《向陽三區物業管理合同書》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及垃圾清運費,該合同系原告與向陽三區業主委員會簽訂,對原告及向陽三區全體業主均有約束力,被告應按該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3917.52元及垃圾清運費108元。被告抗辯稱其未支付物業費系因原告服務未達到標準,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抗辯理由,該院不予采信。依法判決被告陸某向原告昌泰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391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