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落實需要更多配套文件
時話君:《意見》實施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李書劍:《意見》實施要上升到法律層面,然后再到操作階段,還需要出臺更多相關文件,首先物權問題就很棘手,我們都知道《物權法》立法本意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對封閉小區進行不封閉改造需要先解決這個問題。
而解決了法律問題,還要解決不封閉小區改造的實施細則標準。對改造操作對象細化分類。比如有些小區不是圍墻封閉而是建筑物封閉,那么做不封閉小區改造代價太大或者根本就無法改造;還有即便是圍墻封閉,但小區內沒有機動車通行道路,或者是地下室設計荷載不達標,又或者道路本身通行能力不行,我認為這樣的小區就不應在不封閉小區改造之列。
還有一些小區不是獨立的存在,要和別的小區一起連通,才能連接外部道路,一個小區能滿足不封閉改造條件,而相連的聯小區不能滿足,路通到別的小區,又成了斷頭路,就沒有改造的意義。
業主出公攤費用的小區如何改造
時話君:現有封閉式小區居民不同意改造怎么辦?
李書劍:非圍墻封閉小區改造難,在現有小區落實文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有些小區,公共部分由業主分擔了公攤費用,現在要把原本只屬于小區的公共部分拿出來為更多人使用,這就會損害業主權益,要征得業主同意。
即便有關文件已將法律問題解決了,但業主不同意怎么辦?我覺得一種辦法就是等,住宅的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用途的使用年限也有40年的,小區已經交付業主使用的話,你可以等70年使用年限到了,再對原有小區進行不封閉改造。
如果不愿意等,政府部門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補償金來,加快小區不封閉建設,畢竟把屬于某個小區所有業主的公共用地拿出來為更多人使用,是在促進公共交通良性運轉,有關部門出補償金也合情合理,但前提是依法征得業主同意。
小區開放后會對業主生活的利與弊
時話君:目前鄭州有沒有開放式小區?
李書劍:現在鄭州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開放式小區,當然一些一棟樓兩棟樓獨立開發的臨路住宅,不能算作真正意義上的開放式小區。畢竟他們并沒有形成一個規模化的小區。
開放式小區在某種程度上會增加商業服務的數量,可能小區內底層很多會用作商鋪,畢竟他們都臨路,有商機。住在這里的業主,可能足不出小區,就能滿足對衣食住行的一些需求。
但對原本封閉的小區,也會損害業主的切身利益,比如老人活動和孩子在小區玩耍時的安全、噪音及環境污染等。有些小區是人車分離。機動車非機動車分離、出入分離,改造后這些設計就會有很大改變。
開放小區或能促物業理清責任清單
時話君:開放式小區對物業管理產生哪些影響?
李書劍:開放小區,很大意義上把原本大物業網格化,最起碼在空間上是這樣的。比如,原本200畝地的居民區,包括幾十棟樓,都是一個物業公司在管理。但當小區內道路開放后,可能一棟樓或者兩三棟樓成為一個單獨組團。
公共區域管理少了,物業承載的非物業公司職責也應該減少,比如道路與停車管理、環境與綠化管理、比如公共管網養護維修等。物業公司執行這些職能需要成本,如果不封閉小區內的一些公共領域服務被有關部門承接的話,對厘清物業管理職責邊界客觀上還是有幫助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物業管理成本。
但同時在有些地方,會更多增加物業公司的負擔,比如原來在小區開兩個門,整個小區就能有效管理,現在可能每棟樓都需要一個門崗。還有小區監控,以及其他公共設施,都需要物業公司根據變化,做相應調整。
規劃的變化或增加房產開發成本
時話君:《意見》實施后,新小區規劃會受到哪些影響?
李書劍:小區在規劃時,肯定要考慮得更多,比如噪音問題,比如小區內道路寬度,比如車庫出車和街道連接問題。
新建小區地塊越來越小了,但小范圍開發的小區很難在醫院、學校等配套設施方面上做得讓人滿意。如果按面積利潤算配套設施的話,其實開發商的開發成本是提高了的,這樣一來小區房價可能會比大面積開發貴一點。
還有就是不具備開放條件的老小區,可能會在增值幅度上較之以前有所提升,畢竟大多數人還是喜歡相對安全和安靜、私密性更好的居住和生活環境。
單位大院率先打開有示范意義
時話君:《意見》提出單位大院要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您怎么看?
李書劍:政府倡議,政府先行,單位大院率先打開,也有一定的示范意義。此外對于單位大院來說,比住宅小區遇到的問題要簡單一些,很多單位大院,他們使用的可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償取得的,這個政府處置的話可能法律障礙少一些,經濟代價也相對低一些。
但也有一些企業單位,因此也不能一概而論。政府如強制收回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時還需要論證,并進行補償。比如對由此給居民帶來不便進行的補救措施,都要統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