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16/3/3
近日,國務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其中,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